各二级单位:
《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和《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修订)》已经2025年6月25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试行)》(泉经职院〔2018〕113号)和《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泉经职院学〔2022〕9号)同时废止。
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2025年7月3日
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5年7月3日印发 |
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合格高等职业技术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分制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招就处和录取所在二级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超过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因创新创业实践需要、出国留学、入伍,或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含二级甲等,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外语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者即未能获得本学期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不能参加上课和考试。符合注册条件而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已办理请假手续但超假2周,或未经请假达2周未注册的(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注册者除外),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院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方式为学生提供经济援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修业年限
第十三条 我校实行学年学分制。各专业的学制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修业年限为准。
第十四条 实行弹性学制。在基本学制内学生因学业或身体原因无法达到毕业要求者,允许其延长学习的时间。学生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规定如下:
(一)三年制学生不得超过5年,五年制学生不得超过7年。获准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修业年限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可再延长1~3年。
(二)学生因应征入伍服役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最长修业年限。
(三)超出规定最长修业年限的学生,不能注册,学籍自然取消。
第三节 课程类别与学分计算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各专业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两大类。各门课程的教学学时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该课程所有教育教学环节(含理论课与实训、实习和实践课)的课时之和。学生必须独立修读完成必修课程和规定范围内的选修课程。
第十六条 学生应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和学时。
三年制专业总学时数不少于2500学时,五年制专业总学时数不少于4700学时;公共基础课(含思政课)学时数(含线上+线下教学,必修课程+选修课程),三年制专业不少于总学时的25%,五年制专业不少于总学时的30%。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举的“双证制”,学生毕业前应至少取得一项与本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学分的计算,以课程的授课时数及实践环节的天数(周数)为主要依据,以学期为计算单位。以上满16学时折算1学分,学分最小单位为0.25。教学计划单独设置的实践环节(如毕业实习,不含理实一体课程),每周按1学分计算。
第四节 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十九条 各学期必修课由学校根据教学计划统一安排。学生未经二级学院批准,不得免修必修课。学生可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数选修选修课,毕业前需获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选修学分。
第二十条 线下公共选修课选课人数未达到30人不开班,线上开设的网络公共选修课人数未达到10人不开班。
第二十一条 课程选修与成绩认定
(一)公共选修课重复选课:学生重复选择同一门公共选修课的,仅记录首次选课成绩,学分不予重复计算。
(二)选修课与必修课重复:若选修课与必修课课程内容重复,仅认定必修课成绩,选修课成绩及学分不予重复计算。
第二十二条 除开放选课期间外,选修课一经选定,不得随意退改。若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试,该门选修课成绩将以“不及格”的形式记录在学生的学籍成绩档案。
第二十三条 课程的免修或免听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课程免修:
1.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参加军训活动,应于开学后的3天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免修军训活动的申请(即填写《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课程免修申请表》),并提供经学校医疗部门复检确认的县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书,报二级学院会同学生处审批。被批准免修或部分免修的军训课,若理论考试成绩合格,则该门课程成绩一般按60分记入学籍成绩(复员军人免于军训,军训成绩为85分),但须注明“军事理论课”字样。
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的技术技能学习活动,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填写《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课程免修申请表》,向二级学院申请当学期的体育课免修。被批准免修的体育课,成绩一般按60分记入学籍成绩。
2.学生通过国家认可的相同或更高学历层次的同专业类别、教学要求相当的某课程自学考试,可以申请免听,直接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课程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载入。
3.转学学生通过原学院所开设的与转入专业相同课程考核并取得学分的。
4.复学学生已修过的课程并取得学分的。
5.已经通过大学英语四、六级或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者可申请免修大学英语课程。
6.复员军人可填写《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退役军人体育课和军事课免修申请表》,向二级学院申请免修公共体育和军事理论课程,直接获得学分,成绩一般按85分记入学籍成绩。
7.学生通过本专业技能证书,可以申请免修一门专业基础课程。具体专业技能证书和免修课程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二)每学期免修和免听的课程最多不超过两门。
(三)课程免修申请须在选课目录公布的一周内提出。申请免修者应到所在二级学院填写《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课程免修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报二级学院审批。经批准免修的课程可以取得相应的学分及学分绩点。
(四)根据2023年福建省印发的《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若干措施》中鼓励大学毕业生参军入伍最新措施,大三上半年入伍的学生可享受以下优待:
1.可免毕业实习;
2.完成一篇部队心得(具体要求由各二级学院提出),可免毕业调查报告或毕业设计。
第二十四条 修读其他专业课程和在线开放课程
(一)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当学期本专业课程修读情况,申请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根据课程性质,选修取得的学分可转换为公共选修课学分。
(二)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二级学院审核和教务处审批后予以承认。
(三)学生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按学校在线开放课程学分认定试行办法认定。
第五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考勤
第二十五条 学分数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主要依据。学生按教学计划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成绩及格后,方可取得相应的课程学分。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等形式,各课程的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提出,由二级学院与教务处商定。学期成绩总评中,期末考核的成绩占40%~50%,平时成绩占60%~50%。实践性教学环节单独记分,其成绩可根据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实习或实验报告等评定学期成绩。课程成绩均按百分制和绩点制记入学籍登记卡。课程成绩与绩点的换算标准为:
等级 | 分数段 | 绩点数 |
A等(优秀) | 90~100分 | 4 |
B等(良好) | 80~89分 | 3 |
C等(中等) | 70~79分 | 2 |
D等(及格) | 60~69分 | 1 |
E等(不及格) | 59分及以下 | 0 |
注:补考成绩60分或及格以上,其绩点数以1计算。 |
第二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记入学生档案。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取消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
学生体育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七条 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在学期间学习质量的重要依据,为便于操作,设立平均学分绩点项目,具体如下:
(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学期修读取得的各课程学分与学分绩点乘积之和/学期修读的各课程学分之和
(二)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在校期间修读取得的各课程学分与学分绩点乘积之和/在校期间所取得的总学分
第二十八条 所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允许其根据学校统一安排补考,在修业年限内(三年制学生不得超过5年,五年制学生不得超过7年)补考次数不超过4次。挂科学生在毕业前可申请补考 2 次。第一次补考于下一学期期初进行;第二次补考于第六学期毕业补考期间进行。若毕业前补考仍不及格,按结业处理,颁发结业证书。结业生在结业后两年内,可随应届毕业生参加毕业补考(每年 1 次)。补考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补考仍不及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按永久结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遵守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相关规定,其主要内容有:
(一)学生违反考核纪律、考场规则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不予正常的补考,直接挂科,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受到相应纪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最后一学期,可参加毕业补考。
(二)学生因病或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事故而不能参加考核,应当事先携带有关证明(因病缓考的需附经学校医疗部门确认的医院证明、病历卡及医药费票据或医疗部门诊断证明)向所属的二级学院提出缓考申请,填写缓考申请表,经二级学院分管教学领导批准后,方可缓考。原来已获准请假的学生,若不能参加考核的,应当申请缓考。缓考课程的考核时间与该课程补考同时进行,且不得再申请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处理。缓考时缺考或不及格者不予补考。
(三)学生因公事而缓考,其缓考课程成绩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四)旷考(即不属缓考而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予正常补考。其补考处理与考核作弊者的处理相同;实验课缺做实验达1/3,或一门课程缺课的学时达到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1/3者,或一门课程缺交作业达1/3者,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计。
(五)考试成绩不及格或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考。因不及格而补考的,若成绩60分以上,按60分或及格记入成绩册和有关档案,并注明“补考”字样,取得相应学分;若成绩60分以下,按实际分数记入成绩册和有关档案;经批准缓考的,按实际分数记入成绩册和有关档案。
第三十条 考勤
(一)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并实行考勤制度。学生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1/4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考核,由任课教师作不及格处理。
(二)学生因故不能参加上述活动者,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1.学生请假应由本人填写请假单并附有关证明,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病假在3天以内(含3天,下同),事假、因公务请假1天以内的,须经辅导员批准;病假3天以上2周以内,事假、因公务请假1天以上1周以内的,须经辅导员签署意见,二级学院分管领导批准;病假2周以上,事假、因公务请假1周以上的,须经辅导员签署意见,二级学院分管领导审批,二级学院领导批准。经批准后将准假通知书交二级学院教务人员登记,由二级学院教务人员通知任课教师。
请假期满需续假者,应于请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经获准后方为有效。
2.未请假或请假超期者,按旷课论处。实习、劳动、军训、毕业设计等旷1天按5学时计算,上课旷课按实际授课的学时数计算。
(三)学生迟到累计3次以旷课1学时计算。
(四)学生无故旷课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一学期内累计达到 20 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累计旷课 20 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第三次累计旷课 20 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间继续旷课或有其他违纪行为给予退学处理。
第六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学校所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校可以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在必要时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一)患有某种疾病或有生理心理缺陷(须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期满正常退役的;
(三)休学创业复学的学生,已取得一定的创业成效,且其创业经历与转入专业相关,转专业后更有利于学生个人发展的;
(四)其他符合转专业有关规定的。
其中,属于第二款情形的学生无需参与学校组织的转专业考试,并优先考虑;属于第三款情形的学生转专业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先由二级学院和学校创新创业办公室审核,教务处复核后方可参加转专业考试。
第三十三条 转专业的具体条件
(一)注册在校学习满一学期,且原专业各科成绩全部合格;
(二)无违纪行为,且二级学院鉴定品行合格;
(三)适合转入专业学习的身体素质;
(四)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转专业的考试并达到转入专业的成绩要求。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一)未在原录取专业报到入学、注册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
(三)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学生和非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五年一贯制、中职推荐免试不得转专业);
(四)从中职升学的学生,原则上不跨专业大类转专业;
(五)艺术类专业不得与其他专业互转;
(六)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
(七)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八)二次以上(包括二次)转专业的;
(九)受违纪处分的;
(十)处于毕业学年的;
(十一)其他有失公平、公正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程序
(一)二级学院每年秋季根据学生注册报到情况,按班级标配50人且专业总人数不得超过当年招生计划数,核定和提出可接受转入专业的学生人数,报教务处汇总并于12月底之前公布可转入专业和转出专业的名额。
(二)拟申请转专业的学生于每年的12月底之前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转专业报名表,其申请转专业只能1个。
(三)拟申请转专业的学生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实训周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转专业的考试。若转专业报名人数未超过专业可转入名额的,则不组织转专业考试。
(四)学校在可转入专业和转出专业的名额内,按照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审定和公布可转专业的名单。
(五)可转专业的学生按照转专业审批表的流程办理(含《转专业审批表》、第一学期成绩单),并于第二学期初开学第一周完成办理转专业手续。
(六)教务处、学生处根据审批结果处理转专业学生的学籍异动事宜。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对“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五年制高职一年级、二年级学生,符合《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转学条件,可申请转入中职学校的中职学历教育相应年级继续学习;对“三二分段制”五年制高职三年级学生,可申请转入就读中职学校相同专业的中职学历教育三年级继续学习,达到毕业条件的颁发中职毕业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院。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七条 学生转学程序。学生转学,应当由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校外学生申请转入我校就读,学生申请转入所在二级学院充分了解申请人情况后,召开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若同意接收,将结果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召开院长办公会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我校学生申请转出其他高校就读,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后,教务处召开处务会研究决定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学生转学申请获批准后,由学生如实填写《普通高等学院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五份,由学校按照先转出、后转入顺序办理手续。具体为:
(一)省内转学。转出、转入学院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
(二)跨省转学。省内高校转到省外高校,转出、转入学校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后,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后,寄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省外高校转入省内高校,转出、转入学院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后,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盖章后,寄省教育厅确认。
(三)学生转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
2.由转出学校提供,盖有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3.转入学校提供的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最低分学生的《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4.申请转学者所在学校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转出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
5.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患病转学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证明)。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办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修读课程与学费的处理如下:
(一)转入本学校的学生或本学校转专业的学生,应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总学分方可毕业。转入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应根据该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经认真审查后,有条件地(同一课程,学时数和课程标准的要求相同或高于)承认学生原学专业已获得的部分或全部课程成绩和学分。对于转入专业已经开过而本人尚未修读的课程,应通过自学或跟读等形式补修,并参加考试取得相应学分。
(二)学生转专业时,一般编入同一年级。
(三)学生转专业后,若转入专业学费标准高于原专业的,则须补交当学年学费,以后则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七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医疗部门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6周(含6周)者;
(二)注册后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 (含1/3)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和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二年制学生可休学1次,三年制或五年制学生可连续休学2年。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未修满一学期又休学的应视为连续休学。三年制学生休学累计不能超过2年。休学应填写《休学申请表》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学生所属二级学院审核、并报教务处审批、校领导批准。批准文件由二级学院行文、发文,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备案。未办理休学手续而擅自离校者,视作自动退学。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可延长至8年。
第四十二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处理如下:
(一)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二)休学的学生,应离校回家。从休学通知发出之日起,参加一切学习活动及取得的学习成绩一律无效。因病休学学生若推迟离校而造成疾病的传染与蔓延,视其情节追究个人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的路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四十三条 在校学生联系和办理自费出国就读手续,可以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保留学籍年限为1年,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保留学籍1次。在保留学籍期限内不得要求复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视作自动退学。
第四十四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及保留学籍期间,如要报考国内其他学校,必须先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手续。
第四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可以申请复学。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疗部门确认,方可复学;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有关证件,并经学校医疗部门体检合格,方可复学。
保留学籍期满的学生,申请复学,须持军人退役证明书或相关证明书,并经学校医疗部门体检合格,方可复学。
(二)申请复学学生应于复学学期的前一学期末办理复学手续,其手续流程与办理休学手续相同。
(三)申请复学学生在休学期间的操行复查由学生处负责。申请复学学生如有违反法规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
(四)复学学生根据其原有已修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及学分数,编入相应班级。按所编入相应年级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四十七条 学生申请复学时,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可征求学生本人意愿,安排到其他相关或相近专业学习,或由学校介绍转入其他院校学习。
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复学者,其参加学习活动取得的成绩无效。
第八节 学业警告、留(降)级与退学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各学期中,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学习并参加考试(含补考),所取得的学分不足应修学分的2/3者,应予以学业警告,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发出《学业警告通知书》,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第五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留(降)级处理:
(一)一学年经补考后不及格的必修课学分数达到该学年所学必修课学分总数的50%及以上者;
(二)经补考后连同以前未取得的必修课学分累计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年累计学分数的50%及以上者;
(三)学生在校期间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受到学业警告者。
第五十一条 学生留、降级前已修读课程,学分与下一级相同的,可以免修;学分不同的应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课程认定与学分转换。留、降级后,下一年级教学计划有变动的应按下一级教学计划完成学业,方能毕业。后续课程的修读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原来不及格课程,下一级未开过该课程的,应随下一级修读,原课程成绩作无效处理;下一级已开过该课程的,应随同下一级补考,其成绩以等级制成绩记入。
(二)留降级学生应先修读以往学期未取得学分的课程,每一学期修读课程的学分不得低于本学期同班学生应修学分的50%。当修读学分低于50%,或学有余力的可申请修读部分上一年级的后续课程,但一学期修读的各类课程不得超过本学期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30%,并由教学秘书予以审核、安排,经二级学院教学负责人批准后,方为有效。未提出申请或未经二级学院秘书安排、二级学院教学负责人批准擅自跟上一年级修读或考试的,其成绩无效。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生一学年修读完成的学分数未达10学分者
;(二)不论何种原因,在学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含两年)而未完成学业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以退学的其他情形;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五十三条 对退学学生的处理,由学生所属二级学院经过党政联席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批准,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由学校办公室行文,通知有关部门、学生本人及家长。
第五十四条 退学学生应在接到通知书的三天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第五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处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二)退学学生可向教务处申请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三)退学学生不得复学。
第五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十七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保留。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九节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八条 学生达到以下条件,学校教务处可认定其学籍管理达到毕业要求:
(一)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毕业时,要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与教学环节,取得相应学分,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符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毕业条件,学校教务处可认定其学籍管理达到毕业要求,在其完成离校手续后,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二)根据2023年福建省印发的《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若干措施》中鼓励大学毕业生参军入伍的最新措施,大三上半年入伍的毕业班生,在完成规定学分,按要求能顺利毕业的,学校教务处可认定其学籍管理达到毕业要求,配合开具“可以顺利毕业”证明,在其完成离校手续后,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内,未取得规定的毕业学分数,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之后的两年内允许参加2次结业补考,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不及格者不予换发毕业证书,按永久结业处理。超过规定期限未参加补考者,不予换发毕业证书。因操行不合格(含受校纪处分等)而结业的学生,在结业一年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无不良表现之证明,经学校考核批准,可凭结业证书换成毕业证书。所有换发的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均按换发的时间填写。
第六十条 学生未能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但在校学习1学年以上,且所取得的学分超过15学分的,发给肄业证书,肄业年限按实际在校修业的年限计算。在校学习1学年以下,且所取得的学分不到15学分的,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六十一条 对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业证书。
第十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六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每学年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福建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福建省教育厅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五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节 学分奖励
第六十六条 为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各种创新创业活动、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以及各种专业或学科活动与竞赛,对取得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学院创新奖励学分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计入学业成绩。
第六十七条 参加专升本考试学生的学分奖励政策:
(一)通过专升本所有考试的学生,可凭成绩截图或录取通知书折算在读期间任意2门课程学分,但不可折算为毕业调查报告(毕业设计)学分。
(二)参加专升本考试但未能通过专升本所有考试的学生,可凭成绩截图折算在读期间任意1门课程学分,但不可折算为毕业调查报告(毕业设计)学分。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八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七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七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七十二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实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七十四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七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七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七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八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九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青年志愿者”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八十条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按照《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八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八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八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院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八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八十七条 学生受处分(开除学籍处分除外)后,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处分期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期为12个月,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考察期满,视情况给予解除处分或延长考察期限处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八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同时聘请法律顾问参加。
第九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复查结论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且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结论书送交申诉学生本人,并由其本人在送交回证上签收。如申诉人对申诉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如实在送交回证上写明。
如申诉人拒绝签字,则由学校工作人员在送交回证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如申诉人下落不明,可以公告送交。公告送交可以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在学校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交。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交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九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对学生的处理行为程序正当、依据明确、结果恰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议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的申诉申请。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同时聘请法律顾问参加。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
第六条 主任由学校分管领导担任,负责协调委员会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委员会议。委员会推举一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当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第七条 委员任期原则上为一年,期满可续任。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接收申诉申请书,处理日常事务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委员名单应当定期面向全校公布。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采用面谈、书面审查、调查等方式审查申诉人的申诉;
(三)召开复议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提出维持原处理决定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等复议意见报校长会议审批,并将申诉结果送达申诉人。
第三章 学生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照本条例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违纪处分决定不服的;
(二)对取消学生本人入学资格的决定不服的;
(三)对要求学生本人退学的决定不服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提出申诉,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送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诉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联系方式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
(五)学校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六)本人签名。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申请书的日期,以办公室接到满足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申诉申请书文本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申诉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请。
第十五条 办公室在收到学生的申诉申请书后,应当在下一工作日内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交对申诉人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由该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处理过程中的相关档案。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书面复查结论如下:
(一)同意原处理决定;
(二)认为原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认定不清、发现新的重要证据、处理依据错误或在处理程序上有错误,可能对原处理决定有实质性影响的,向原处理机构作出重新研究决定的建议。
第十七条 复查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结论;
(六)作出结论的日期。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复查结论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且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复查终结,将复查结论书送交申诉学生本人,并由其本人在送交回证上签收。如申诉人对申诉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如实在送交回证上写明。
如申诉人拒绝签字,则由学校工作人员在送交回证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如申诉人下落不明,可以公告送交。公告送交可以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在学校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交。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交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十九条 由于情况复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原处理机构作出重新研究决定建议的,原处理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重新研究并作出复查决定书。
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结论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三)原处理机构重新研究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维持原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或撤销原处理决定并作出新的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决定;
(六)作出复查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二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三条 复查结论书应当抄送原处理机构,并以适当形式向全校公布,但公布范围不得超过原处理决定的公布范围。
复查决定书应当抄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公布方式及范围与复查结论书相同。
第四章 学生申诉处理工作规则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对学生申诉作出复查结论时,应当有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人员到会,且应当获得实际到会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议以不公开形式举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要求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机构代表到会,以开展必要的查证工作。
如果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机构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复查结论作出之前,申诉学生、原处理机构或相关人员不得单独接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施加任何可能妨碍委员公正处理的影响。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上述情形的经历,应当在委员会议上说明。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学生或原处理机构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
(二)是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亲属;
(三)与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情况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任何决定均需赞同或反对的票数超过投票人数的半数。
主任不投票,除非在其他委员所投赞同与反对的票数相同时,主任才投下决定性的一票。
委员必须选择投赞同票或反对票,不得投弃权票。
第三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书和其他会议决定由主任签字后生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在申诉期间,学校对申诉人的处理决定继续有效,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