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生管理 > 规章制度 > 正文

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8-12-05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对学生的处理行为程序正当、依据明确、结果恰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议的意见和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的申诉申请。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分管领导、党政办主任、纪检室主任、教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保卫处处长、团委书记、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同时聘请学院校外法律顾问参加。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

第六条 主任由学院分管领导担任,负责协调委员会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委员会议。委员会推举一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当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第七条 委员任期原则上为一年,期满可续任。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负责接收申诉申请书,处理日常事务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委员名单应当定期面向全校公布。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

(三)召开复议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提出维持原处理决定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等复议意见报院长会议审批,并将申诉结果送达申诉人。

 

第三章 学生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照本条例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违纪处分决定不服的;

(二)对取消学生本人入学资格的决定不服的;

(三)对要求学生本人退学的决定不服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提出申诉,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送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诉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联系方式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

(五)学校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六)本人签名。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申请书的日期,以办公室接到满足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申诉申请书文本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申诉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请。

第十五条 办公室在收到学生的申诉申请书后,应当在下一工作日内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交对申诉人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由该机构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处理过程中的相关档案。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书面复查结论如下:

(一)同意原处理决定;

(二)认为原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认定不清、发现新的重要证据、处理依据错误或在处理程序上有错误,可能对原处理决定有实质性影响的,向原处理机构作出重新研究决定的建议。

第十七条 复查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结论;

(六)作出结论的日期。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复查结论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且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结论书送交申诉学生本人,并由其本人在送交回证上签收。如申诉人对申诉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如实在送交回证上写明。

如申诉人拒绝签字,则由学校工作人员在送交回证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如申诉人下落不明,可以公告送交。公告送交可以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在学校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交。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交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十九条 由于情况复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原处理机构作出重新研究决定建议的,原处理机构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重新研究并作出复查决定书。

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结论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三)原处理机构重新研究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维持原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或撤销原处理决定并作出新的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决定;

(六)作出复查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二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 复查结论书应当抄送原处理机构,并以适当形式向全校公布,但公布范围不得超过原处理决定的公布范围。

复查决定书应当抄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公布方式及范围与复查结论书相同。

第四章 学生申诉处理工作规则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对学生申诉作出复查结论时,应当有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人员到会,且应当获得实际到会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议以不公开形式举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要求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机构代表到会,以开展必要的查证工作。

如果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机构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 复查结论作出之前,申诉学生、原处理机构或相关人员不得单独接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施加任何可能妨碍委员公正处理的影响。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上述情形的经历,应当在委员会议上说明。

第二十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学生或原处理机构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

(二)是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亲属;

(三)与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情况的。

第二十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

二十九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任何决定均需赞同或反对的票数超过投票人数的半数。

主任不投票,除非在其他委员所投赞同与反对的票数相同时,主任才投下决定性的一票。

委员必须选择投赞同票或反对票,不得投弃权票。

第三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书和其他会议决定由主任签字后生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 在申诉期间,学校对申诉人的处理决定继续有效,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