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推进依法治校,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处分是一种辅助教育手段,目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本人,教育学生,让学生引以为戒。
第四条 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违者应主动认识错误,配合调查,接受处分,积极改正。
第六条 学生在读期间,在校内外有违纪行为的,均按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凡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应将其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七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酌情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调查,认错态度好;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对调查工作有积极帮助;
(四)年龄未满18周岁;
(五)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
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
(二)在调查中翻供、串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
(四)原已受过处分或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
(六)涉外活动违纪;
(七)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
(八)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罚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考试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文化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等,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张贴、散发、出版、传播非法出版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和谣言,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泄露国家秘密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违反涉外纪律或有损害国格、人格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行政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轻微,未予处罚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对于扰乱社会秩序、危害校园治安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 扰乱教学、办公等公共场所的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接受或者提供色情服务,以及其他涉嫌色情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其他违禁品者,送交戒毒部门强制戒毒,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私自收藏、携带、使用或制贩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腐蚀、放射、剧毒、爆炸等危险物品者,除收缴危险物品外,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调戏、侮辱、诽谤、造谣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违反国家、学院有关消防条例和安全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上述原因引起火灾者,赔偿其所造成损失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情节及后果严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在校内聚众起哄、摔酒瓶、砸东西等影响校园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故意毁坏、涂改学院尚在生效的布告,或在有效文件、材料上模仿他人签名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聚众酗酒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酗酒闹事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在校内外以各种方式聚众或参与赌博、变相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首者从重处分;为赌博提供条件者,按参与赌博论处;
(十二)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盗用学院或者他人名义,侵害学院或者他人利益,给学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四)因病请假或休学未按时离校而造成疾病传染与蔓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用各种方式挑衅或侵犯他人,挑起事端,引起打架斗殴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使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动手打教职工者、打架双方先动手者、第二次打架及多次打架者从重处分;
(二)策划、怂恿、唆使殴打他人、打架斗殴或聚众闹事者,视情节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虽未动手打人,但参与助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参与打架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指使、纠集校外人员入校打人或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在打架斗殴事件发生后,知情而故意为他人打架作伪证,给调查处理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参与打架并作伪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以偷窃、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侵占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来达到个人目的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100元以下者,追回赃款赃物,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100元以上,500元以内者,追回赃款赃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作案价值500以上,1000元以内者,追回赃款赃物,给予记过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追回赃款赃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多次作案累计价值在1000元以下者,追回赃款赃物,给予记过处分;多次作案累计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追回赃款赃物,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挖撬信箱或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偷窃印章、保密文件及档案等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涂改票证、伪造证件或公章、虚报冒领以及其他弄虚作假骗取财物或以此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伙同、包庇或为作案者销赃、窝赃者,与作案者相同,均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共同作案的,为首者加重处理;
(十)盗窃信用卡和借记卡、盗用他人账号、银行卡号及各类通信卡号,损失能追回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撕割、偷盗图书、资料者,除赔偿和罚款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从重处分。
第十六条 故意破坏公私财物、公共设施的,除责令其照价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及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坏价值在3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损坏价值在300元以上,500以内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损坏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以内者,给予记过处分:损坏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校园公共设施、设备(如监控、消防、卫生器具、实训设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学习纪律、旷课(含上课、实验、实习以及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政治学习)者,按下列情形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学期内累计达到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累计旷课2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第三次累计旷课2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间继续旷课或有其他违纪行为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离校2-3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4-5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6-7天者,给予记过处分;8-9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0天以上者,给予退学处理;节假日时间不计入。离校期间有其它违纪行为者加重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仍继续答题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考试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考场或者学院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未经监考老师同意擅自离开考场者,给予警告处分;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八)未经监考人员同意,私自传、接物品的给予记过处分;
(九)其他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条 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
(一)违规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
(五)请他人冒名代替考试或冒名代替他人考试的;
(六)传、接、抢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七)组织或者参与团队作弊的;
(八)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第二次考试作弊或三次违纪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三次考试作弊及其他违纪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的,应予以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院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 违反作息制度,无正当理由迟归,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校外租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通报家长协助教育;
(三)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未经批准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源、违规使用高功率电器、使用明火(如蜡烛、燃气等)或违反其它灯火管制规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加重处分;
(四)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在全院宿舍内务卫生检查评比中,一学期内被连续通报批评两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宠物者,除没收宠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 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院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院或他人造成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检举人、证人、知情人及教职工进行恐吓、威胁、报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学院疫情防控期间学生有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应给予处分者,参照相近条款类推执行。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与程序
第二十八条 处分权限
(一)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应及时查明事实,掌握确凿证据,一般应于事发后七天内提出处理意见。
(二)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凡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系部讨论决定,按相关程序出具处分决定文,处分决定须报送学生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备案。若出现对处分意见有异议时,学生处可要求系部对该处分意见进行复议,如仍有分歧,由学生处报学院分管领导审议决定。
(四)凡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系部提出处理意见,附上处理材料(含留校察看处分建议、违纪学生处分登记表、违纪学生检讨书、违纪事实材料等),学生处审核,由学生处处务会研究决定,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并行文。
(五)凡给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系部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材料(含开除学籍处分建议、违纪学生处分登记表、违纪事实材料等)送学生处审核,交由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六)凡涉及跨系的学生违纪事件或学生重大违纪事件,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有关系部配合调查,相关职能部门形成调查报告,与学生处商定处分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学生处行文处分。
第二十九条 处分程序
(一)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学生所在系部或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对违纪情况进行调查。
(二)调查工作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结束后,学生所在系部或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调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一般须经当事各方认可签字,并依据学院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应当告知违纪学生有对事实和处理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学生违纪处分决定内容应包括违纪事件事实性陈述、处分依据、处分的种类、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由系部做出的处分决定以系部名义行文,由职能部门做出的处分决定以学院名义行文,行文日期即为生效日期。
(四)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系部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履行签字手续。学院认为有必要的,学生所在系部应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纪学生的家长,并要求学生家长协助学院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五)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该学生自决定送达当日起,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又无正当理由者,由学院保卫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受处分学生的申诉和处分解除
第三十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处分解除条件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处分期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期为12个月,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满后,在处分察看期间如无发生新的违纪行为,经处分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系部根据学生的表现,按程序解除处分。
(三)受记过处分期满后,在处分察看期间如无发生新的违纪行为,且在学习参加院系活动方面有明显进步表现,经处分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系部根据学生的表现,按程序解除处分。
(四)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处分察看期间如无发生新的违纪行为,且在学习参加院系活动方面有明显进步表现,可于毕业当年申请解除处分。
(五)受处分的学生,学生所在系部应定期进行考察,辅导员对违纪受处分学生开展谈心谈话,及时教育帮助学生。
第三十三条 处分解除程序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考察期满后,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解除处分申请。学生所在系部审核研究决定,对符合解除处分条件者予以行文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决定须报送学生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考察期满后,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解除处分申请,系部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学生处审核,附上处理材料(含系解除处分建议、学生解除处分登记表和学生解除处分申请书等),学生处处务会研究决定,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并行文。
第三十四条 档案处理
受记过及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处分解除后,其处分记录不归入学生毕业档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解除后,其处分文件连同处分解除文件一并归入学生毕业档案;三次受处分学生,不论档次,其处分记录均归入学生毕业档案。处分未解除者,其处分文件一律归入学生毕业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列处分等级“以上”含本级,所列数字“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学院原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